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渭南市华州区水星家纺专卖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公司)系号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渭南市华州区水星家纺专卖店(以下简称水星家纺专卖店)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时间为年7月11日,经营范围为床上用品、床具零售。年被水星家纺公司陕西总代理西安水星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加盟,经营水星家纺品牌专卖。年因故授权终止,将店招由“水星家纺”变更为“水兴家纺”。
年9月1日,水星家纺公司来到水星家纺专卖店取证,取证视频显示,水星家纺专卖店除销售水星家纺品牌的产品外,还销售有其他品牌的家纺产品。年12月份,水星家纺专卖店关停了该商铺,“水兴家纺”店招已被拆除。水星家纺公司认为水星家纺专卖店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要旨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水星家纺专卖店所销售的部分产品来源于水星家纺公司或陕西区域总经销商,故水星家纺专卖店使用含有“水兴”文字的店招,所指向的产品为来源于水星家纺公司的正品产品,不会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水星家纺专卖店的行为并不构成对水星家纺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权。
水星家纺专卖店使用“水兴家纺”文字作为店牌,虽然与水星家纺公司的注册商标“水星家纺”在字形上有所不同,但读音相同,故构成近似,会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依然是水星家纺公司的特许经销商,从而对水星家纺公司在水星家纺专卖店所在区域的销售或特许经营造成损害。水星家纺专卖店注册含有“水星”文字的字号,使用含有“水兴家纺”文字的招牌的行为,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不同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水星家纺专卖店销售的部分产品属于水星家纺品牌,但其在店招门头上突出使用“水兴家纺”标识,有攀附水星家纺公司的商誉之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害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经销商因销售相关品牌产品而使用与该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店招不构成对权利人商标权的侵害,但未经权利人授权而使用权利人企业名称或近似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商业混同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对经销商未经授权在店招上使用所经销商品商标的法律性质予以认定,对于规范销售者进行市场营销宣传等行为具有指导性,以降低侵权风险,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原告孟州市粒汁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林谋家食品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沃咔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年4月27日,原告孟州市粒汁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称粒汁健公司)经案外人黄建新的合法转让,依法享有第号(第32类)“飓能量”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年4月21日至年4月20日期间,被告桂林谋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谋家公司)经案外人商标权人何冬强授权,合法获得第号(第32类)“飔能量”商标的使用权。年12月,原告发现“飔能量”维生素风味饮料在陕西市场上销售,认为侵害其商标权,遂申请河南省郑州市华夏公证处对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保全证据公证,诉请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年7月30日,经原告粒汁健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于年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确定第号“飔能量”商标无效。后该商标权人何冬强于年4月1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年4月25日作出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大荔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粒汁健公司于年经转让合法取得“飓能量”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并使用该商标。被告谋家公司于年开始使用涉案“飔能量”商标,可见原告比被告在先使用。二被告销售、生产使用的“飔能量”商标,与原告注册的“飓能量”商标,经过比对,除相同的“能量”二字外,显著识别部分“飔”和“飓”均是以“风”为部首的半包围结构,在文字构成、整体构成、设计风格等方面相似,构成近似商标。其使用范围均为第32类产品,使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误认为被告谋家公司销售、被告沃咔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原告生产销售或者授权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二被告在同一类商品上使用原告注册的商标的近似商标,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粒汁健公司经合法转让获得并使用“飓能量”商标在先,案外人何冬强申请注册并授权谋家公司使用“飔能量”商标在后,“飔”与“飓”明显相似,存在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经原告的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判“飔能量”商标无效。注册商标宣告无效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在法律上不承认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存在或曾经存在。本案中,“飔能量”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在法律上被认为从来没有存在过,被告谋家公司使用的“飔能量”商标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飓能量”构成近似商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其造成的损失,谋家公司可另行主张。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瑞、王世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聚力公司)经相关权利人授权,获得案涉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制止侵权的权利。年10月原告发现“影视大全”app提供原告享有权利的相关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案涉“影视大全”app开发者为北京丰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丰余公司),丰余公司成立于年3月30日,原股东为马可、王世斌,年10月9日股东变更为王世斌、张瑞,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北京丰余科技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原告认为丰余公司的行为侵害其对相关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诉请二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裁判要旨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市丰余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影视大全”app上提供相关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且不能证明仅提供链接服务,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原告聚力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后,本案被告作为北京市丰余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义务人,未能证明公司清算后所取得的财产数额,亦未能提交公司清算过程中所需的公司账册等相关材料,应对原告因北京丰余科技有限公司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新媒体运营时代,手机APP具有开发运营成本小,推广快,用户使用方便,访问量高等特点,提供影视作品在线点播服务的APP层出不穷,存在较大著作权侵权风险。本案通过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让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规范此类APP运营商合法经营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同时,在侵权公司已注销登记的情况下,通过对公司清算过程中所需的公司账册等相关材料的审查,认定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明确了该类案件的赔偿义务人,使权利人实体权利得到保护。
原标题:《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
转载请注明:http://www.0431gb208.com/sjszlff/9111.html